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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认定标准及真实案例

2026-09-16 19:22:03        广州食品销毁公司-过期食品报废处理-过期变质产品无害化处置        点击拨打电话:13143771827

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认定标准及真实案例


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认定标准及真实案例

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144条 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,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依照生产、销售假药罪处罚(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)。




一、犯罪构成(认定四要件)

  1. 客体: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秩序,以及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生命、身体健康权。
  2. 客观方面(核心) 两种行为模式: ①生产、加工食品时掺入有毒、有害非食品原料; ②明知食品已经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,仍然对外销售

    ⚠本罪属于行为犯不需要实际发生食物中毒、人员伤亡后果,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即构罪

  3. 主体:自然人、单位均可;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,处罚单位罚金,同时追究直接主管、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。
  4. 主观方面:故意。行为人明知掺入/销售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,仍然实施;过失不构成本罪。



二、“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”认定标准(司法解释)

属于下列之一,直接认定:

  1. 法律、法规明确禁止用于食品生产添加、使用的物质;
  2. 国务院部门公布的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》《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物质名单》列明物质;
  3. 即使不在官方名单内,但物质属性、对人体危害程度和名单物质相当,结合检验报告、专家意见,也可以认定(最高法指导案例规则)。

典型常见非食品原料:瘦肉精、西布曲明、那非类药物、工业甲醛、工业明胶、地沟油(废弃食用油脂)、工业酒精等。

量刑档次认定标准(两高食品安全司法解释)

  1. 基础档(5年以下):实施本罪行为即构罪;
  2. 严重危害/其他严重情节(5‑10年)
    • 造成轻伤以上、急性中毒等健康损害;
    • 销售金额20万‑50万;10‑20万且持续6个月以上、面向老人未成年人销售等;
  3. 特别严重情节(10年以上):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,或者致人死亡、多人重伤等。

区分提示:本罪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。后者是食品本身变质、微生物超标等食品原料本身不合格;本罪核心是人为额外掺入非食用有毒有害物质




三、真实司法判例(生效判决/最高法、最高检公布案例)

案例1:最高法指导案例70号 阳光一佰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

  • 案情:被告单位生产“山芪参胶囊”保健食品,**非法添加盐酸丁二胍(降糖西药,禁止添加进普通保健食品)**对外销售。该物质不在官方非法添加名录内,但属于药品,擅自加入食品会危害糖尿病患者健康。
  • 争议:不在黑名单,是否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?
  • 裁判标准:即便不在公布名单,物质属性、危害与名录物质相当,凭检验、专家意见可认定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。
  • 判决:公司罚金;主要责任人习文有等多人以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罚金。

案例2:减肥胶囊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案(四川检察典型案例)

  • 案情:王某等人生产网红减肥胶囊,非法添加早已国家明令禁止的减肥药西布曲明,线上对外售卖,销售金额50余万元。部分被告人辩解自己不知道该成分有毒。
  • 裁判逻辑:长期从事减肥产品销售,产品来源不明、价格异常,应当推定主观明知;聊天记录、物流、检测报告印证故意。
  • 判决:7名被告人判处5年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,同时承担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35万余元。

案例3:“马来西亚咖啡”非法添加他达拉非(处方药)案

  • 案情:韩某某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咖啡,咖啡中非法添加他达拉非(治疗男性疾病处方药,严禁添加食品)
  • 裁判要点:处方药属于非食品原料,加入普通食品即属于有毒有害食品,销售明知来源不明产品推定主观明知。
  • 判决:犯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罚金。

案例4:毛肚牛肚加工添加工业甲醛保鲜案

  • 案情:商户加工牛肚、毛肚,浸泡工业甲醛溶液防腐保鲜,甲醛属于非食品原料,人体摄入损害肝肾。销售金额46万余元。
  • 判决:判处有期徒刑6年,并处罚金100万元。

案例5:地沟油刑事案

  • 案情:不法分子回收餐馆餐厨废弃油脂(地沟油),简单过滤精炼后冒充食用油销售。地沟油属于司法解释明确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。
  • 裁判要点:不需要证明食用后已经致病,只要把地沟油加工成食用油销售,直接成立本罪;涉案金额巨大的判处十年以上重刑。



四、常见实务误区

  1. ❌误区:没有吃出问题就不算犯罪。✅本罪是行为犯,只要非法掺入非食品有毒物质,即构成犯罪;伤亡只是加重量刑情节。
  2. ❌误区:成分没上黑名单就不算有毒有害。✅司法实践允许依据检验报告、专家意见认定同等危害物质。
  3. ❌误区:中间商只是卖货不知情就无罪。✅长期经营该类产品,价格异常、无合格证、来源可疑,司法可推定“主观明知”,同样构罪。

提示:以上为法律条文与案例解读,不构成法律意见,具体案件需要结合案卷证据由律师、司法机关判断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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